广西大学第二届校友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 2021-07-09 00:08:00
- gxuafaadmin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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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广西大学第二届校友 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为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由广西大学主办,广西大学校友总会、体育学院、校友足球协会承办的“2021广西大学第二届校友足球联赛”,拟定于2021年7至9月举行。足球联赛旨在追忆当年绿茵激情风采,切磋球艺、再叙友情、畅谈合作,共同助推母校与校友事业发展。
第一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一条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
运动队由广西大学历届校友、教职员工分45岁以上年龄组(A45)和35岁以上年龄组(A35)两个组别报名参加;运动队原则上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队参赛,最终参赛队伍名单由联赛组委会根据实际报名情况敲定。
二、运动员
凡广西大学历届校友、教职员工,身体健康并适合参加足球运动,本人有积极参赛愿望并愿意遵守比赛相关规则的,可报名参赛 (参赛人员身份须经联赛组委会审核认定,并配合填写参赛报名表)。
第二条 报名
一、报名运动队必须如实填报信息,并提交下列内容及资料:
1.运动队报名表,含参赛队名称及运动员个人信息(姓名、健康状况、血型、身份证号码、球衣号码、联系方式等);
2.运动员的个人证件电子照片(办理参赛证)。
二、每支运动队报名运动员不少于15人,不设上限。各队需在联赛开始前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之后,如需增加队员的,可以在窗口期内向组委会提交补报名申请,窗口期为35岁以上年龄组(A35)小组赛结束后一周内。
三、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次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向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四、报名运动员原则上在本次只能代表一个队伍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队参赛,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向组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五、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2人,由参赛队领队和队长担任,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及参赛资格的管理工作;每队推选1名代表参加组委会,参与比赛组织工作。
第三条 资格审查
运动队报名后,参赛人员身份须经组委会审核认定并接受审验,办理参赛证,否则不允许参赛。运动员上场前必须出示参赛证接受检查,否则不允许上场比赛。比赛过程中要随时接受对方赛风监督员的核查。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第四条 安保
安保包括所有参赛运动队,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队运动员;
二、所有竞赛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球迷和观众;
第五条 保险
一、参加本次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购买运动意外伤害险,并提供凭证。
二、参赛队应自行负责其运动员的健康保障等问题(包括体检,确认是否适合参加足球运动;意外伤害引发的诸如住院、手术或有其它相关问题,如失业等),且参赛队必须使组委会免遭此类起诉。
第三章 竞赛办法
第六条 比赛赛制、时间、形式
一、A45年龄组比赛采用积分单循环联赛制,共计9轮。
二、A35年龄组比赛采用小组赛+排位赛制,16支队伍先分4个小组进行三轮排位赛;后根据小组排名进行交叉排位赛,共计4场,合计7轮。
三、比赛时间: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具体时间由组委会确定。
四、比赛形式:九人制,80分钟(分上下半场,每半场有一次3分钟补水时间)。
第七条比赛场地
广西大学西校园足球场(最后一轮有部分球队在其它商业球场进行比赛),均为标准足球场的半场。
第八条参赛队伍(以实际报名为准),年龄45岁以上组9支队伍,年龄35岁以上组16支队伍 。
第九条 竞赛办法
由组委会编订赛程后,各参赛队抽签入位。每场比赛胜者得3分,负者得0分,打平各得1分,积分累加。A35年龄组交叉排位赛如果在常规时间打平,则直接进行点球决胜(先是5轮决胜,如打平,再进行单轮决胜)。
第四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十条 名次决定
一、A45年龄组以比赛积分确定竞赛名次。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以相互间积分、相互间胜负、相互间总进球数、相互间净胜球、总进球数、总净胜球决定名次;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二、A35年龄组以交叉排位赛确定竞赛名次,最终按交叉排位赛的成绩确定竞赛名次。
第十一条 奖励
一、A45年龄组获得总积分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冠军奖杯和亚、季军奖牌,其他球队颁发优胜奖旗。
二、A35年龄组获得交叉排位赛前三名的运动队分别颁发冠军奖杯和亚、季军奖牌,其他球队颁发优胜奖旗。
三、本次比赛不设奖金。
四、比赛拟设立“公平竞赛奖”、“常青奖”、“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阵容”、“裁判员”、“特别贡献奖”等荣誉奖项;具体奖项最终由组委会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获奖队伍(个人)应按要求参加颁奖仪式(队伍最少10名代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组委会将有权拒绝对该队及个人发放各种奖项。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颁布11人制《足球竞赛规则》,具体微调见下面的规定。
二、比赛判罚:比赛参照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规定
一、参考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二、执行组委会制定的联赛文件和根据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它规定和通知。
三、运动员
(一)比赛装备:
1. 各参赛队报名时应至少准备2套不同颜色球衣,一套浅色(黄、白、绿、粉色等)、一套深色(红、蓝、黑等),全队必须服装统一,袜子统一、比赛上场队员必须带上护腿板,场上队长必须佩带袖标。
2. 运动员比赛服装必须有号码,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无号、重号、号码不清,不得上场比赛。
3. 本次比赛参赛球员必须穿着软胶底足球训练鞋或碎钉TF足球鞋,禁止穿硬底足球鞋,不得佩带任何其他有可能损伤自己以及对方球员的饰物(手表、戒指、项链等),装备不符合规定者,禁止上场比赛。
4. 要求全员体检,各队参赛前必须递交一份每个队员签名的适合参加足球运动的确认书和免责声明书。
(二)上场特别规定
1. 严禁球员酒后上场比赛。
2. 严禁带伤带病上场比赛。
3. 每队每场比赛首发出场球员9人(其中1人为守门员),比赛过程中换人不必在“死球”时进行,可随时换人,但必须先向第四官员申请,由指定工作人员带上场队员到换人区换人,先下后上;换人人数不限,换下场后可再度上场。
4. 每队每场比赛场上队员不得少于6人,不足6人时,可继续比赛,也可放弃比赛;如放弃比赛,判对方3:0胜。
5. 参赛球队应提前30分钟到比赛场地检录。
四、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第十四条 终止比赛
比赛阶段,如果裁判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三十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如果三十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终止该场比赛。
二、在终止比赛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做出终止比赛决定后三小时内决定比赛终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第十五条 取消比赛
一、比赛阶段,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三十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如果三十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2 、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组委会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三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二、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球队全部承担。
1 .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
2 .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十六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比赛体育场应服从组委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第十七条 纪律保证金
本次比赛收取纪律保证金, 每队1000元,用于处罚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具体处罚规定见第十八条《红黄牌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红黄牌处罚规定
一、比赛中禁止倒地铲球等可能伤害对方球员的危险动作,违反本规定者一律出示黄牌甚至红牌进行警告。
二、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停赛4场,并根据犯规情况决定是否追加。
三、每张黄牌罚人民币50元,两张黄牌变一红牌罚人民币200元,直接红牌罚人民币300元。
四、组委会根据犯规情况,有权对运动队或运动员追加处罚。
五、在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联赛组委会依据《国家足球赛有关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处理。
六、 各参赛队在比赛过程中必须服从裁判判决,如某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异议时,须在24小时内写出由该领队签名的书面上述材料交组委会,经组委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或整个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章 赛事管理
第十九条 赛事组委会
一、全面负责本次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各参赛队指定人员参加组委会。
三、工作规定
应严格按本次赛事《竞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确保竞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条 纪律委员会
本次赛事设立 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由联赛组委会及各队领队或队长组成。纪律委员会 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做出的处罚决定,报组委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
一、组委会成立裁判组。
二、裁判员由组委会聘请。
第七章 赛事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赛事经营
一、比赛标识
举办赛场显要位置悬挂赛事标识。
二、比赛冠名
1.组委会拥有本次比赛的冠名权。
2.冠名规范为:学院名+冠名(可用简称)。
三、广告
承办单位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用于该项工作赛事。
第二十三条 经费
一、各参赛队经费自理。
二、组委会经费来源:
1.各运动队参赛费。
2.比赛广告经营及赛事开发、经营收入。
3.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拨款。
4. 社会捐助。
三、经费的使用
1.赛事所有经费收、支须报经组委会审批。
2.组织经费专项列帐,在组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运动队费用
一、运动队一切费用自理。
二、运动队参赛费用包括:
1.报名费: 150元/人。
2.纪律保证金:每个参赛队首付 1000元,当纪律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红黄牌罚金时,须在3个工作日内再补交纪律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费用
裁判员的开支项目与标准,由组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赛风赛纪监督员费用
一、各队赛风赛纪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所属足球队负担。
二、必要的安保和医务费用由组委会在报名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表彰会
比赛闭幕后举行表彰大会,每队必须委派代表参加总结表彰大会。
第八章 附则
本竞赛规程由本次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